学车三千块包过?签合同后却发现连收据上的章都是假的!该怎么办?
原标题:广东深圳一驾校私刻印章与学员签合同引发纠纷被判担责
法制日报——法制网
“我科目三考了3次都没过,我是不是拿不到驾驶证了,有没有什么方法?”学员李某很快收到回复,“有,3000 块,包你拿证!”3 个月过后,李某依然没有拿到驾驶证,将驾校告上法庭。原来,与其签合同的壹帆驾校只是挂靠在宝华驾校旗下,不仅“包过”是假的,连收据上的章都是壹帆驾校私刻的假章。
壹帆驾校私刻宝华驾校印章与学员签订合同,宝华驾校是否需要履行?日前,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关于表见代理案件。
被告壹帆驾校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为招揽生意于2018年5月前挂靠在被告宝华驾校名下,并以被告宝华驾校的名义招收学员。
2017年6月18日,壹帆驾校招收原告李某为学员,并与原告李某签订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支付了合同款项6900元,壹帆驾校向原告出具了收据,落款签章为“宝华驾校坑梓分校”(系壹帆驾校法定代表人蔡某私自刻印)。之后,壹帆驾校对原告进行了培训,在科目二、科目三均参加了三次考试未通过的情况下,原告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蔡某另外支付了3000元的包过费,但是原告始终未获取驾驶证,遂将壹帆驾校、宝华驾校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培训费并支付违约金。
原告认为,壹帆驾校出具的收款收据、蔡某的名片以及蔡某使用宝华驾校的商标作为微信头像,足以使其相信壹帆驾校上述行为系代表宝华驾校所为或者壹帆驾校有获得宝华驾校的指示及授权。
被告宝华驾校主张,原告提供的培训合同和收款收据跟其公司的合同、收据明显不同,所盖公章也完全不一样,其公司也没有在任何地方设立分校和雕刻分校公章。
坪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系壹帆驾校以宝华驾校的名义出具培训费收据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本案中,壹帆驾校与原告签订《驾驶员培训合同》后,向原告出具加盖“宝华驾校坑梓分校”印章的发票,其行为属于无权代理,且在客观上形成了具有代理权的表象。但是,构成表见代理还要求相对人在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本案原告在合同签订主体与收款签章主体明显不一致的情况下,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既没有要求壹帆驾校出具与合同主体相一致的《收款收据》,也没有核实壹帆驾校的代理权限或向宝华驾校了解情况,故原告并非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壹帆驾校具有代理权。此外,本案中无证据证明宝华驾校对壹帆驾校法定代表人蔡某私自刻印章的行为,知悉并同意或放任不管的情形。
因此,法院认定壹帆驾校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并判决壹帆驾校退还原告培训费并支付违约金,驳回原告要求宝华驾校承担退还培训费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各方均未上诉。